租房者权益待加强保护

导语 虽然在房屋租赁关系中,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提出解约,但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是不对称的。”彭雪峰强调,法规应当明确将限制房屋出租方的解约权作为立法的重点。同时,重点强调出租方在定期租约中的履约责任和义务。

  望着高不可及的房价,大多数北上广的外来人口都选择了租房。然而,全国政协委员、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注意到,保障租房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明显滞后。

  “根据合同法,如果租赁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租约,那么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约。也就是说,房客随时有被房东撵走的风险。”彭雪峰说,事实上,就算双方签订了固定租期的合同,根据我国现有法律,出租方只要拒绝履约,承租方基本拿不到赔偿,因为只有承担举证成本才能追讨损失。而现实中,承租方只好忍气吞声。

    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,租房群体普遍缺乏安全感。彭雪峰委员建议通过完善我国房屋租赁合同制度,明确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保护租房者合法权益,鼓励更多的人安心租房。具体方案是:修改合同法第13章,并研究制定城市住宅租赁法及其配套法规。

    彭雪峰建议,在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基础上,引入更多的有利于保障房屋租赁合同稳定性的条款,并研究尽快将其升级为法律。

    “虽然在房屋租赁关系中,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提出解约,但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是不对称的。”彭雪峰强调,法规应当明确将限制房屋出租方的解约权作为立法的重点。同时,重点强调出租方在定期租约中的履约责任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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