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口迁移、审批

导语 户口迁移、审批详情如下:

  一、项目类型:承诺件

  二、承诺时限:5日

  三、办事程序:

  1、填写《户口迁移审批表》

  2、调查核查

  3、审核

  4、办理备案

  四、审批法定依据: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

  2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(宁政发[2003]50号)

  3、《公安机关办理户口、暂住证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》

  五、申报材料:

  (一)迁入

  1、外市、县离婚迁回原籍,提供离婚证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,村(居)委会同意接收证明,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属于自己的房产证,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报批;本市的,提供上述材料进行网上迁移

  2、高校毕业(退学)迁入:(1)持《户口迁移证》及居委会接收证明(2)《户口迁移证》上迁入地址是人才中心的,持人事局出具的《户口迁移介绍信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及居委会接收证明办理

  3、退伍人员迁入:凭民政局安置办相关手续及村(居)委会接收证明

  4、外省市县迁入我市的:(1)婚迁: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,户口迁移审批表,婚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、复印件,迁入地村(居委会)入户单(2)购房:户口迁移审批表,迁入人员户籍证明,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,迁入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,迁入地村(居委会)入户单(3)投亲:户口迁移审批表,父子、母子关系证明,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,迁入地村(居委会)入户单

  (二)迁出

  1、高校录取:凭《录取通知书》办理

  2、入伍户口注销:由乡镇人武部门提供入伍人员名单,统一注销。个人凭入伍通知书办理

  3、其它情况户口迁出至外县、市的,凭接受方公安机关出具的〈户口准迁证〉,办理〈户口迁移证〉

  六、收费依据:宁价(费)发[1995]11号,工本费2.5元

  七、办理单位:市公安局

  八、办理地点: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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